江西省鐵路安全管理條例

發布時間:2023-06-09 【字體:

  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113號)

  (20211119日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自20221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了加強鐵路安全管理,防止和減少鐵路安全事故,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保障鐵路運輸安全和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和國務院《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鐵路安全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鐵路,包括國家鐵路、地方鐵路。

  第三條 鐵路安全管理應當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護人民生命安全擺在首位,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路地協作、綜合治理的方針。

  第四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鐵路安全工作,依法接受鐵路監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本條例所稱鐵路監管部門,是指國務院鐵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及其設立的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鐵路監督管理工作的地區鐵路監督管理機構。

  第五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加強鐵路安全管理工作,落實鐵路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保證鐵路運輸設施完好,保障鐵路運輸安全。

  第六條 鐵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鐵路安全管理有關工作作為當地安全生產和平安建設的內容,建立健全鐵路安全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鐵路安全管理重大問題。

  鐵路沿線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落實護路聯防責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鐵路安全的行為,協調和處理保障鐵路安全的有關事項,做好保障鐵路安全的有關工作。

  第七條 鐵路沿線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加強鐵路安全宣傳教育,普及鐵路安全法律法規和鐵路安全知識,提高社會公眾、鐵路從業人員的鐵路安全意識,鼓勵和引導社會公眾參與鐵路安全保護,防范危害鐵路安全的行為。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媒體等大眾傳播媒介應當開展鐵路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鐵路安全知識的公益宣傳,對鐵路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八條 禁止擾亂鐵路建設、運輸秩序。禁止損壞或者非法占用鐵路設施設備、鐵路標志和鐵路用地。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損壞或者非法占用鐵路設施設備、鐵路標志、鐵路用地以及其他影響鐵路安全的情形,有權報告鐵路運輸企業,或者向鐵路監管部門、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報告的鐵路運輸企業、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及時處理。

  鐵路運輸企業、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公開報告、舉報電話,并運用移動終端、互聯網等現代信息技術,為公眾報告、舉報提供便利。

  對維護鐵路安全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安全責任


  第九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加強對鐵路的管理和保護,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二)加強對鐵路線路、安全防護設施、警示標志、安全環境等的巡查和維護;

  (三)制定并實施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四)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

  (五)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六)制定并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八)落實護路聯防責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鐵路安全的行為;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鐵路運輸企業對不能自行處理的安全隱患,應當及時向鐵路監管部門、當地人民政府或者鐵路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條 鐵路沿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協助鐵路運輸企業保證鐵路運輸安全暢通,統一協調做好本行政區域內鐵路沿線安全環境治理工作,并保障經費投入。

  鐵路沿線各級鐵路護路聯防組織應當按照職責規定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鐵路沿線巡防管控、安全環境治理、治安隱患排查和矛盾調解處理,開展愛路護路宣傳等工作。

  第十一條 鐵路沿線應當實行安全環境管理雙段長制。鐵路沿線縣級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各指定一名相關負責人作為段長,按照國家規定落實巡查制度,解決鐵路沿線安全環境監管的問題,消除鐵路安全隱患。

  第十二條 鐵路沿線地方公安機關應當與鐵路公安機關共同維護車站、列車等場所和鐵路沿線的治安秩序。

  車站和列車內的治安秩序,由鐵路公安機關負責維護;鐵路沿線的治安秩序,由地方公安機關和鐵路公安機關共同負責維護,以地方公安機關為主,具體分工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商南昌鐵路公安機關共同確定。

  第十三條 鐵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跨越鐵路線路的公路橋梁和并行鐵路的公路以及相關安全防護設施設備、警示標志的監督管理工作。

  道路、橋梁經營維護單位負責跨越鐵路線路的道路橋梁、并行鐵路的道路以及相關安全防護設施設備、警示標志的維護和下穿鐵路通道兩側道路的維護。

  第十四條 鐵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城市管理部門,負責督促指導城、鎮規劃區內鐵路沿線建(構)筑物和跨越、下穿或者并行鐵路線路的城市道路、橋梁等市政基礎設施危及鐵路安全的隱患排查整治。

  第十五條 鐵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鐵路沿線規劃管理,組織、協調、指導、監督鐵路沿線鐵路地界外山體滑坡等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依法制止和查處未經批準在鐵路沿線的探礦、采礦、采石取土等行為。

  第十六條 鐵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告設施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鐵路沿線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監督管理,督促戶外廣告設施產權人或者管理人定期維修、加固或者拆除戶外廣告設施,保障戶外廣告設施符合鐵路運輸安全要求。

  第十七條 鐵路沿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對鐵路沿線排放粉塵、煙塵以及腐蝕性氣體、液體等排污單位的監督檢查,督促其依法公開有關排污信息,查處危害鐵路安全的污染行為。

  第十八條 鐵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農業農村、水行政、應急管理、林業、通信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鐵路安全管理相關工作。

  第十九條 鐵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鐵路安全管理工作中發現影響鐵路安全的隱患,或者接到有關隱患的報告、舉報,屬于職責范圍內的,應當依法及時處理;不屬于職責范圍內的,應當及時通報有權處理的單位或者鐵路運輸企業。

  有權處理的單位或者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及時處理,不得推諉。


  第三章 線路安全


  第二十條 鐵路線路兩側應當設立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劃定、公告等,依照國務院《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鐵路建設單位、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根據劃定的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范圍,設置安全保護區標樁或者標志,鐵路沿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和擅自移動安全保護區標樁或者標志。

  第二十一條 禁止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實施下列行為:

  (一)燃放煙花、爆竹,燒荒或者焚燒草木、垃圾、祭品等容易產生煙霧、粉塵、火焰、廢氣的物質;

  (二)放養牲畜、種植影響鐵路線路安全和行車望的樹木等植物;

  (三)排污、傾倒垃圾、渣土以及其他危害鐵路安全的物質;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危害鐵路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實施下列行為,應當征得鐵路運輸企業同意并簽訂安全協議:

  (一)建造建(構)筑物等設施;

  (二)鋪設、架設各類跨越、穿越鐵路線路的管線、纜線、渡槽等設施;

  (三)采石取土、挖砂、挖溝、采空作業以及堆放、懸掛物品;

  (四)在既有鐵路線路上設置或者拓寬鐵路道口、鐵路人行過道。

  實施前款規定行為依照法律法規規定需要辦理審批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審批在鐵路線路路堤坡腳、路塹坡頂或者鐵路橋梁外側起向外五十米范圍內建造建(構)筑物等設施的,應當征求鐵路運輸企業的意見。

  第二十四條 下穿鐵路橋梁、涵洞的道路,其限高、限寬標志和限高防護架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新建、改建下穿鐵路橋梁、涵洞的道路時,建設單位應當與鐵路運輸企業就安全防護措施等內容協商一致后實施。改建道路路面標高發生變化的,應當符合鐵路橋梁、涵洞內空設置要求,并及時調整限高防護架的設置。

  新建、改建下穿鐵路橋梁、涵洞的道路的限高防護架由道路建設單位負責設置,經竣工驗收合格后移交鐵路運輸企業負責維護。

  第二十五條 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的道路、鐵路線路路塹上的道路、跨越鐵路線路的道路橋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防止車輛以及其他物體進入、墜入鐵路線路的安全防護設施和警示標志。安全防護設施和警示標志按照下列規定設置:

  (一)道路與鐵路同步建設的,由道路管理部門或者道路經營單位與鐵路建設單位或者鐵路運輸企業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協商確定;

  (二)道路建設在后的,由道路管理部門或者道路經營單位負責設置;

  (三)鐵路建設在后的,由鐵路建設單位或者鐵路運輸企業負責設置。

  按照前款規定設置的安全防護設施和警示標志,由道路管理部門或者道路經營單位負責管理和維護。對可能影響鐵路安全的檢查、維護行為,應當提前與鐵路運輸企業溝通,共同制定安全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條 新建、改建跨越航道的鐵路橋梁,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后及時向水上交通執法機構、航道管理機構提供相關通航安全數據;水上交通執法機構、航道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發布航行通告、航道通告。

  橋區航標中的橋梁航標、橋柱標、橋梁水尺由鐵路運輸企業負責設置、維護,水面航標由鐵路運輸企業負責設置并移交航道管理機構管理維護。

  橋梁管理單位應當完善并落實跨航道鐵路橋梁的安全管理規定,發現鐵路橋梁存在安全隱患時,應當立即采取應急處置措施,并向鐵路運輸企業、水上交通執法機構和航道管理機構報告。

  新建、改建下穿鐵路橋梁的航道時,建設單位應當征求鐵路運輸企業意見,并采取措施保障鐵路運輸安全。

  第二十七條 在上跨鐵路的道路橋梁護欄外側,不得附掛安裝各類纜線、管道、廣告、支撐桿柱等設施設備。

  在電氣化鐵路接觸網及其支柱、鐵路通信桿塔、鐵路信號燈柱等設施上附掛各類設施設備,應當經鐵路運輸企業同意,并符合安全管理規定。

  第二十八條 新建、改建油氣、供熱、供排水、通信、電力等管線跨越、下穿或者并行鐵路的,建設單位應當與鐵路運輸企業就安全防護措施等內容協商一致后實施。

  油氣、供熱、供排水、通信、電力等管線跨越鐵路時,應當采取可靠的防墜落措施;下穿鐵路時,應當優先選擇在鐵路橋梁、預留管線涵洞、綜合管廊等既有設施處穿越;需穿越路基時,應當進行專項設計,滿足路基沉降的限制指標。

  油氣、供熱、供排水、通信、電力等管線的產權單位或者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加強檢查維護管理,及時排除影響鐵路安全的隱患。不能立即排除的,應當及時與鐵路運輸企業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協調處理;協調處理不成的,應當及時報請上一級人民政府處理。

  第二十九條 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及其鄰近區域進行施工作業,應當遵守保證鐵路安全的有關強制性標準和施工安全規范,采取措施防止影響鐵路運輸安全。施工單位編制安全施工方案經鐵路運輸企業審核確定,并簽訂施工安全協議后方可施工。

  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和納入鄰近鐵路營業線施工計劃的施工,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派員對施工現場實行安全監督。

  施工單位施工完畢應當及時清理現場,不得影響鐵路運輸安全。

  第三十條 鐵路建設單位或者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在鐵路隧道上方設置隧道保護標志,公告保護范圍和聯系方式。

  在鐵路隧道上方中心線兩側各二百米范圍內,從事修建山塘、水庫、堤壩,開挖河道、干渠,打井、鉆探、采空等作業的,應當征求鐵路建設單位或者鐵路運輸企業意見。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加強鐵路線路兩側山坡地、鐵路隧道口邊仰坡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工作。

  鐵路線路兩側地界以外的山坡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作為水土保持的重點進行整治。鐵路隧道頂上的山坡地由鐵路運輸企業協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進行整治。鐵路地界以內的山坡地由鐵路運輸企業進行整治。

  因自然因素引發的鐵路沿線地質災害風險隱患,屬于鐵路地界以內的由鐵路運輸企業負責整治,屬于鐵路地界以外的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有關行業主管部門進行整治,屬于鐵路隧道上方的,由鐵路運輸企業協助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進行整治。因工程建設等人為活動引發的鐵路沿線地質災害風險隱患,由責任單位負責整治。

  第三十二條 設計、建造鄰近鐵路的桿塔、煙囪、風力發電機等設施應當符合有關強制性標準和鐵路安全防護要求。桿塔、煙囪、風力發電機等設施產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建立定期檢查維護制度,確保桿塔、煙囪、風力發電機等設施牢固穩定。

  第三十三條 鐵路電力線路導線的安全距離應當按照國務院《電力設施保護條例》關于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鐵路電力線路投入運行前,已經種植的樹木等植物因自然生長不能滿足鐵路電力線路安全距離要求的,鐵路建設單位應當與產權人或者管理人簽訂砍伐樹木等植物和不再種植高桿植物的協議,并依法辦理采伐手續,按照有關規定給予一次性補償。涉及古樹名木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鐵路電力線路投入運行后種植的樹木等植物侵入鐵路電力線路安全距離范圍內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及時通知產權人或者管理人限期處理;產權人或者管理人逾期未處理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及時向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報告,由縣級人民政府依法處理。

  鐵路電力線路投入運行后,新建、改建、擴建的建(構)筑物不符合鐵路架空電力線路安全距離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通知產權人或者管理人限期處理。產權人或者管理人逾期未處理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及時向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報告,由縣級人民政府依法處理。

  第三十五條 在鐵路線路兩側,禁止種植倒伏后可能侵入鐵路建筑限界或者損壞鐵路設備的樹木等植物。既有樹木等植物倒伏后可能侵入鐵路建筑限界或者損壞鐵路設備的,產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采取避免倒伏的安全防護措施。產權人或者管理人拒不采取安全措施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及時向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報告,由縣級人民政府依法處理。

  第三十六條 發生樹木等植物危及鐵路運輸安全的突發事件時,鐵路運輸企業可以先行采取修剪、砍伐以及其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發生或者最大程度減輕事故危害,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采取上述措施依法需要辦理有關手續或者補償的,應當依法補辦有關手續或者補償。

  第三十七條 禁止在鐵路電力線路導線兩側各五百米范圍內升放風箏、氣球、孔明燈等低空飄浮物。

  在高速鐵路電力線路導線兩側各一百米的范圍內、普通鐵路電力線路導線兩側各五十米的范圍內,禁止無人機等低空、慢速、小型航空器飛行;因安全保衛、應急救援、現場勘察、施工作業、氣象探測等確需開展上述飛行活動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并提前通知鐵路運輸企業。

  對鐵路線路路堤坡腳、路塹坡頂或者鐵路橋梁外側起向外各五百米范圍內的廢品收購站、露天垃圾消納點、塑料大棚、彩鋼板、遮陽網、防塵網、塑料薄膜、塑料袋等輕質物體,產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采取及時清理或者加固防護等措施,防止危及鐵路安全。

  第三十八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公開涉及鐵路安全,需要其同意、審核或者與其協商的事項,并按照規定公開有關事項辦理的下列內容:

  (一)辦理部門及其聯系方式;

  (二)辦理流程、時限及有關費用標準;

  (三)涉及鐵路安全的強制性標準、安全施工規范等依據。

  涉及鐵路安全,需要鐵路運輸企業同意的事項,鐵路運輸企業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二十日以內答復,國家對答復日期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需要安全評估或者專家論證的,安全評估或者專家論證的時間不計算在鐵路運輸企業的答復時限內。鐵路運輸企業不同意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四章 運營安全


  第三十九條 鐵路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建設應當評估沿線既有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場所分布對鐵路安全的影響。

  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場所的管理人發現建設、運營中的鐵路不能滿足危險物品場所安全防護距離要求的,應當及時向鐵路建設單位、鐵路運輸企業通報情況,協商采取相應措施。

  第四十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與鐵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建立信息通報制度、糾紛調處機制和應急協調機制,共同做好站區交通疏解、糾紛調處、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等工作。

  第四十一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制定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組織應急演練,配備報警裝置和必要的應急救援設施設備、人員隊伍。鐵路運輸企業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與當地人民政府相關應急預案相銜接。

  第四十二條 鐵路沿線各級人民政府和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加強車站等重點目標防范恐怖襲擊的技防、物防建設,制定防范和應對處置恐怖活動的預案,組織應急演練。

  第四十三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在法定假日和傳統節日等鐵路運輸高峰期或者惡劣氣象條件下,采取必要的安全應急管理措施,加強鐵路運輸安全檢查,確保鐵路運輸安全和暢通。

  鐵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向鐵路運輸企業通報地質災害、惡劣氣象的有關信息,組織有關單位共同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第四十四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在車站、列車等場所內公告旅客、列車工作人員以及其他進站人員遵守的安全管理規定。

  進出車站和乘坐列車人員,應當遵守鐵路安全管理規定,接受安全檢查,配合鐵路運輸企業為安全運輸所作的合理安排,維護鐵路運營秩序。

  在車站和列車內,發現旅客及其他人員危害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鐵路運輸企業工作人員有權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報告和配合公安機關依法處置。

  第四十五條 禁止實施下列危害鐵路運營安全的行為:

  (一)擅自進入列車司機室、機械室等工作場所;

  (二)擅自進入設備管理和行車調度等工作場所;

  (三)擅自進入車站封閉區域及其他禁止通行區域;

  (四)圍堵列車、阻礙發車等影響列車運行;

  (五)干擾鐵路計算機信息系統;

  (六)在動車組列車內吸食或者使用誘發煙霧報警的物品;

  (七)強占他人席位、酗酒鬧事;

  (八)破壞、損毀鐵路線路、列車、通訊信號和電力電纜、牽引供電、防護柵欄、限高防護架等設施和標志;

  (九)傳播擾亂鐵路運輸秩序、影響鐵路安全的信息;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危害鐵路安全的行為。

  第四十六條 鐵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鐵路沿線線路、車站安全防范工作納入本地區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建立涉及鐵路安全的矛盾糾紛排查化解機制,組織公安機關、鐵路運輸企業、護路聯防組織等共同做好治安突發事件的防范和處置工作。

  第四十七條 鐵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對鐵路沿線進行重點保護,健全鐵路沿線的無線電監測網絡,建立日常巡查機制。


  第五章 贛閩協作


  第四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與福建省人民政府、鐵路運輸企業建立健全省際鐵路安全管理協調機制和工作制度,協商鐵路安全管理事項,解決鐵路安全管理重大問題。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與福建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鐵路監管部門、鐵路運輸企業加強鐵路安全管理工作聯系,構建信息互通、資源共享、聯勤聯動的安全管理體系,共同維護鐵路安全環境和秩序。

  發生需要跨省聯動協作事項的,及時啟動相應協調機制,共同研究處理方案。

  第四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與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鐵路公安機關建立健全鐵路治安管理信息互通共享和預警防范、執勤聯動、執法協作、應急處置等機制,及時通報涉及鐵路安全的治安、刑事案件信息及查處情況。

  省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衛生健康、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部門和氣象部門應當與福建省有關部門、鐵路運輸企業建立應急聯動機制,及時通報疫情、自然災害、大氣污染、氣象預警預報等信息,并根據需要商請福建省有關部門、鐵路運輸企業采取應對措施。

  第五十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會同福建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鐵路運輸企業推進兩省鐵路在運行計劃、安檢要求、導向標識等方面的協調統一。

  第五十一條 與福建省鐵路接軌處的縣級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與相鄰的福建省有關縣級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在護路聯防和雙段長制等的溝通協作,與鐵路運輸企業共同維護交界處鐵路沿線安全。

  第五十二條 與福建省相鄰的鐵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與福建省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聯合組織代表采取視察、執法檢查等方式,監督鐵路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鐵路沿線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鐵路安全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 鐵路運輸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處理,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行為,未取得有關許可證施工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城市管理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等依法處理;未征得鐵路運輸企業同意并簽訂安全協議的,由鐵路監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在上跨鐵路的道路橋梁護欄外側附掛安裝各類纜線、管道、廣告、支撐桿柱等設施設備的,由城市管理或者道路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在電氣化鐵路接觸網及其支柱、鐵路通信桿塔、鐵路信號燈柱等設施上附掛各類設施設備,未經鐵路運輸企業同意或者不符合安全管理規定的;

  (二)在鐵路電力線路導線兩側各五百米范圍內升放風箏、氣球、孔明燈等低空飄浮物的;

  (三)在高速鐵路電力線路導線兩側各一百米的范圍內、普通鐵路電力線路導線兩側各五十米的范圍內,進行無人機等低空、慢速、小型航空器飛行的。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七章


  第五十九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專用鐵路、鐵路專用線的安全管理,參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六十條 本條例自202211日起施行。2018830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5號公布、20191127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2號修正的《江西省高速鐵路安全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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